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07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幫助犯詐欺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幫助犯詐欺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
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幫助犯詐欺取財│幫助犯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條第2項││││││││├───────┼──────────┼──────────┼──────────┤│犯罪日期│95年8月4日│94年間某日│94年間某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6│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451號、95年││案號│年度毒偵字第81號│度偵緝字第210號│││││││││├───┬───┼──────────┼─────────────────────┤││法院│苗栗地方法院│苗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6年度苗簡字第186號│96年度易字第419號│││││││├───┼──────────┼─────────────────────┤││判決日│96年3月5日│96年6月29日│││期│││├───┼───┼──────────┼─────────────────────┤││法院│苗栗地方法院│苗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苗簡字第186號│96年度易字第419號││判決│││││├───┼──────────┼─────────────────────┤││判決確│96年4月3日│96年6月29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1項3款│第2條1項3款│第2條1項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苗栗地檢96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96年度執字第1809號│││914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