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663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96年度易字第663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起訴案號:96年度偵字第2807、3312號),於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二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官蔡志宏書記官張玉楓通譯劉漢昌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如下:
一、主文:丙○○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鐵路員工帽貳頂、反光背心壹件及黑色膠帶壹捲均沒收。又共同犯柒次攜帶兇器竊盜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之鐵路員工帽貳頂、反光背心壹件及黑色膠帶壹捲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丙○○及乙○○(已通緝,另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的,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地,均穿戴渠等自備之工作頭盔、反光背心佯裝為台鐵維修工作人員,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至附表所示地點,由乙○○持其所有客觀上可為兇器使用之強力剪(未扣案),剪斷拉出鐵軌旁之接地線,由丙○○加以收取後,以自備之黑色膠帶綑綁,共同竊得如附表竊得物品欄所示之接地線。
三、處罰條文:第321條第1項第3款。
四、本判決除有下列情形外,不得上訴:
(一)於本院訊問被告並告以所認罪名、法定刑及所喪失權利之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二)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三)被告所犯之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1審案件。
(四)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五)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
(六)協商判決所科之刑,非屬宣告緩刑之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五、被告丙○○於本件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部分,因已逾法定協商所得判決範圍,故由本院依職權依法定其應執行刑,不受兩造就此部分之協商結果拘束。此部分兩造如有不服,其上訴不受前項法定限制,附此敘明。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而有前項各款所列情形之1者,得自收受本判決筆錄正本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2審法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書記官張玉楓
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附記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附表:被告丙○○所犯各罪之罪名及處刑之一覽表┌──┬────┬──────┬──────┬────┬────┐│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竊得物品│罪名│處刑│├──┼────┼──────┼──────┼────┼────┤│1│96年5月│台鐵西部幹線│白鐵接地線10│共同攜帶│有期徒刑│││23日14時│山線鐵路基隆│0公尺(約67│兇器竊盜│伍月│││許│起202K+800M│公斤)│罪││├──┼────┼──────┼──────┼────┼────┤│2│96年5月│台鐵西部幹線│白鐵接地線14│共同攜帶│有期徒刑│││25日10時│海線鐵路基隆│10公尺(約94│兇器竊盜│伍月│││許│起145K+470M│0公斤)│罪││├──┼────┼──────┼──────┼────┼────┤│3│96年5月│台鐵西部幹線│白鐵接地線│共同攜帶│有期徒刑│││25日16時│山線鐵路基隆│100公尺(約│兇器竊盜│伍月│││許│起205K+120M│67公斤)│罪││├──┼────┼──────┼──────┼────┼────┤│4│96年5月│台鐵西部幹線│白鐵接地線24│共同攜帶│有期徒刑│││27日15時│海線鐵路基隆│0公尺(約160│兇器竊盜│伍月│││許│起156K+90M│公斤)│罪││├──┼────┼──────┼──────┼────┼────┤│5│96年5月│台鐵西部幹線│白鐵接地線65│共同攜帶│有期徒刑│││29日10時│海線鐵路基隆│0公尺(約433│兇器竊盜│伍月│││許│起141K+600M│公斤)│罪││├──┼────┼──────┼──────┼────┼────┤│6│96年5月│台鐵西部幹線│白鐵接地線77│共同攜帶│有期徒刑│││30日14時│海線鐵路基隆│0公尺(約513│兇器竊盜│伍月│││許│起156K+530M│公斤)│罪││├──┼────┼──────┼──────┼────┼────┤│7│96年5月│台鐵西部幹線│白鐵接地線50│共同攜帶│有期徒刑│││31日15時│海線鐵路基隆│公尺(約33公│兇器竊盜│伍月│││許│起159K+550M│斤)│罪││├──┼────┼──────┼──────┼────┼────┤│8│96年6月│台鐵西部幹線│白鐵接地線66│共同攜帶│有期徒刑│││1日16時│海線鐵路基隆│公尺(約44公│兇器竊盜│捌月│││許│起157K+300M│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