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1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1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金訴字第11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慶洧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614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戊○○知悉他人不自行申辦金融機構帳戶使用,而向他人收集帳戶資料,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且目的在於取得贓款及掩飾犯罪所得之流向,在透過通訊軟體微信結識暱稱「鰲拜」之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得知「鰲拜」在尋找人頭帳戶後,竟基於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犯意,受「鰲拜」所託,以每本人頭帳戶新臺幣(下同)3萬元之代價,替「鰲拜」尋找人頭帳戶,並找到 陳銘輝陳漢祥 提供渠等所申辦之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含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再將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含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分別於民國109年10月某日及110年1月某日,寄放在臺中市○○區○○○道○段000號之空軍一號,而由「鰲拜」前往收取。嗣「鰲拜」所屬詐騙份子(無證據證明參與者有3人以上,或有未滿18歲之人)於取得附表一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後,即分別對附表二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而匯款至附表一所示陳銘輝、陳漢祥之金融機構帳戶,匯款後,旋遭詐騙份子以網路轉帳或提領現金之方式轉移或提領,而製造金流斷點(陳銘輝涉犯幫助詐欺與幫助洗錢罪部分,經本院以110年度苗金簡字第1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1萬元;陳漢祥則由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另案偵辦中)。嗣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員警,於110年4月9日持本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至戊○○上址住處執行搜索,於戊○○所使用之手機內發現其與「鰲拜」之微信對話紀錄,並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報告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
理由
一、本案被告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是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本案之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269、276、280頁),核與證人 賴冠銘 及附表二所示告訴人(被害人)等於警詢中證述情節相符,並有附表一所示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大武崙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本院110年度聲搜字第212號搜索票、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數位勘察採證同意書、臺中商業銀行總行110年5月21日中業執字第1100014231號函、臺灣銀行大甲分行110年5月12日大甲營字第11000018951號函各1份及採證照片40張在卷可參(見偵卷第51至69、87至90、92至95、97至1
15、117至131、133至139、143至145、147至156、159至162、164至171、173至181、187、189至197、201至213、215至
289、363至405、407至417頁)。足認被告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被告所犯上開犯行,堪以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被告固向詐騙份子提供陳銘輝、陳漢祥2人如附表一所示之金
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予他人供詐欺取財與洗錢犯罪使用,然並無證據證明其有參與詐欺取財或洗錢之構成要件行為,或有與本案正犯有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是被告基於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洗錢之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被告先後提供附表一所示金融機構帳戶資料,幫助詐騙份子分別對附表二所示告訴人等為詐欺取財,為同種想像競合犯;又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重以幫助犯洗錢罪處斷。其所為上開2次幫助洗錢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被告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
第28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確定(嗣經本院以103年度撤緩字第47號撤銷緩刑);復因贓物、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4年度訴字第226號、105年度訴字第4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2月(共2罪),再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43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接續執行,於106年3月3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於106年11月21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前因犯罪而經徒刑執行完畢後,理應產生警惕作用,能因此自我控管,不再觸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縱執行完畢之贓物等罪,與本案之罪間罪質不同,惟被告係於執行完畢後約3年即再犯本案2次犯行,足見被告有其特別惡性,且所受前案徒刑之執行無成效,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為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及兼顧社會防衛之效果,認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按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
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被告於審判中自白洗錢犯罪,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另被告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上開犯行,其並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遞減輕其刑。被告有上開刑之加重、遞減輕事由,依法先加後遞減之。
㈣起訴書意旨雖漏未記載附表二編號3告訴人巳○○另於109年10
月23日10時45分許,臨櫃匯款3萬6,000元至附表一編號1所示帳戶;附表二編號17告訴人壬○○另於110年1月22日19時48分許匯款5萬元至附表一編號2所示帳戶等情,惟此部分業經告訴人巳○○、壬○○於警詢陳述在卷,並有上開帳戶之交易明細表在卷可查(見偵卷第97至100、171至176、389、413、415頁),而此部分與檢察官起訴經本院認定之被告前揭犯行,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酌,附此敘明。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此詐騙犯案猖獗,利
用人頭帳戶存提詐欺贓款之事迭有所聞之際,仍貿然將附表一所示帳戶資料提供予來路不明而無信任基礎之人,容任不詳詐騙份子使用本案帳戶資料遂行詐欺取財、洗錢等犯罪,雖被告未參與構成要件行為,非最終之獲利者,然其所為已實際造成附表二所示辛○○等18人分別受有附表二之財產損害,並使詐欺贓款去向得以隱匿,國家機關追查詐欺正犯及被害人尋求救濟均趨於困難,降低詐騙份子為警查獲及遭追償不法所得之風險,助長社會上詐騙盛行之歪風,危害治安非輕,仍應予非難,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於本院審理中自 陳國中 畢業、在家中幫送貨工作、月收入3萬餘元、須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均諭知易服勞役折算之標準,再考量其於4個月內犯下上開2罪,定其應執行刑,及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前
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及第38條之
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戊○○於警詢中供稱:我提供2本,1本可得3萬元,我分給人頭2萬,共獲利2萬元等語(見偵卷第47頁);於偵訊中供稱:一本帳戶拿了好像3萬,2萬給提供帳戶的人,1萬我的報酬等語(見偵卷第440頁);復於本院審理中供稱:交付給鰲拜收取1本3萬,2萬還是2萬5我忘記了;1本至少獲取5千至1萬之報酬等語(見本院卷第269、270頁),是被告就其提供1本帳戶之報酬為1萬元之供述,堪為可信,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規定,估算犯罪所得為2萬元(計算式:1萬元*2本存摺=2萬元),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之,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無證據證明為被告犯本案所用之物
,且非違禁物,亦不具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一修提起公訴,檢察官楊岳都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書記官呂彧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被告交付給「鰲拜」之人頭帳戶編號提供者人頭帳戶1陳銘輝臺灣銀行大甲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2陳漢祥台中商業銀行大甲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附表二:告訴人/被害人遭詐騙匯款表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騙時間、手法匯款日期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匯入之人頭帳戶1辛○○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間,以臉書、LINE暱稱「 張浩 」,佯稱為澳門娛樂公司職員,有內線交易得替告訴人辛○○下注,復佯稱有中高額彩金需再支付稅金等語,致告訴人辛○○陷於錯誤而匯款。109年10月23日11:4030萬元陳銘輝臺灣銀行大甲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2丁○○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12日,以臉書暱稱「 張羽霆 」,佯稱可投資香港房地產,可替告訴人丁○○認購房子後出賣賺取差價,致告訴人丁○○陷於錯誤而匯款。109年10月28日10:5118萬5,000元同上3巳○○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7、8月間,以臉書暱稱「 陳毅 」、「 魏澤 」,佯稱任職於六合彩統計部,可以控制號碼讓告訴人巳○○中獎、要拿獎金要先匯款開立安全帳戶、「魏澤」被抓需要保釋金等語,致告訴人巳○○陷於錯誤而匯款。109年10月23日①10:35②10:45①4萬4,000元②3萬6,000元同上4己○○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27日,以交友軟體Tinder暱稱「Glen」、LINE暱稱「Glen 陳亦明 」結識告訴人己○○,佯稱可透過新豐國際投資平臺(網址:xfgj1288.com)投資獲利,又佯稱帳戶遭凍結,需繳交保證金等理由,致告訴人己○○陷於錯誤而匯款。109年10月23日①16:09②16:10③16:11①1萬元②1萬元③1萬元同上5丙○○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9日,以交友網站SKOUT暱稱「蘇」、LINE暱稱「蘇」結識告訴人丙○○,佯稱可透過新葡京娛樂平臺(網址:m.xpj8.xyz)投資獲利,另佯裝平臺客服人員表示提領要手續費等語,致告訴人丙○○陷於錯誤而匯款。109年10月23日9:515萬元同上6 賴怡茹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初,以臉書暱稱「 李偉豪 」,結識告訴人賴怡茹,佯稱任職於香港彩券公司,因上司有給予投資名額,可幫忙投資獲利,致告訴人賴怡茹陷於錯誤而匯款。109年10月26日10:0327萬元同上7癸○○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26日,以抖音帳號「@feier7584」、LINE暱稱「 小芳 」、「腐女(後改名為撫摸)」,結識告訴人癸○○,雙方進行視訊裸聊後,詐騙份子成員即佯稱有錄下告訴人癸○○之畫面,如不欲外流必須匯款等語,致告訴人癸○○陷於錯誤而匯款。109年10月27日①12:19②13:25①3萬元②3萬元同上8卯○○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28日,以交友網站sweetring暱稱「 李澤銘 」結識被害人卯○○,佯稱其友人為系統工程師,知悉澳門博弈網站(網址:http://wap.y189098.cn/)有漏洞,如投資可穩賺不賠,嗣又假冒投資網站客服,佯稱交易異常遭凍結,須支付違約金等語,致被害人卯○○陷於錯誤而匯款。109年10月26日11:4227萬7,000元同上9寅○○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初,以臉書暱稱「 陳建斌 」、LINE暱稱「北城的春天」,結識告訴人寅○○,佯稱幫告訴人寅○○於澳門娛樂旅遊有限公司網站(網址:http://amy.com)下注,中獎港幣400萬元,然須先匯款賭金新臺幣3萬元及手續費新臺幣16萬元等語,致告訴人寅○○陷於錯誤而匯款。109年10月26日10:1416萬元同上10未○○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28日,以交友軟體Meetme暱稱「 蘇文正 」結識告訴人未○○,雙方互加LINE後,「蘇文正」請告訴人未○○提供資金供其玩新葡京娛樂之網路賓果遊戲,再於同年10月21日佯稱中獎,其他詐騙集團成員旋即假裝新葡京娛樂之客服人員,佯稱如要領取獎金須支付手續費等,致告訴人未○○陷於錯誤而匯款。109年10月26日11:1711萬元同上11甲○○詐騙集團成員架設網路投資網站KPCB(網址:KPCB77.com),告訴人甲○○見該網站欲投資,該網站之客服人員便請告訴人甲○○匯款至指定帳戶,致告訴人甲○○陷於錯誤而匯款。110年1月25日17:4418萬4,000元陳漢祥台中商業銀行大甲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12辰○○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20日,以交友軟體Tandem暱稱「Jis」結識告訴人辰○○,雙方互加LINE後,「Jis」佯稱可投資新葡京投資網站獲利,嗣詐騙集團成員再佯裝為新葡京投資網站之客服人員教導告訴人辰○○兌換虛擬貨幣進行投資,致告訴人辰○○陷於錯誤而匯款。110年1月25日17:052萬元同上13午○○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13、14日,以LINE暱稱「 陳傑 」,向告訴人午○○介紹下注「萬豪國際(網址:http://m.xxc8888.net),佯稱得破解該平台,穩賺不賠,致告訴人午○○陷於錯誤而匯款。110年1月20日12:1744萬元同上14丑○○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1日,以社群軟體IG暱稱「 陳維 」結識告訴人丑○○,向告訴人丑○○推薦COINCHECK投資APP,佯稱可投資獲利,復佯裝該投資APP客服人員,佯稱欲提領投資金額,需繳交個人所得稅與保證金等,致告訴人丑○○陷於錯誤而匯款。110年1月22日12:2217萬元同上15庚○○詐騙集團成員架設網路換幣APP「M.GL」(網址:https://www.gm1678.xyz/),告訴人庚○○見該app欲換幣,該網站之客服人員便請告訴人庚○○匯款至指定帳戶,致告訴人庚○○陷於錯誤而匯款。110年1月23日00:174萬3,565元同上16乙○○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20日,以交友軟體Tinder(暱稱不詳)結識告訴人乙○○,並介紹投資虛擬貨幣之平台「歐亞交易」,復假裝「歐亞交易」之客服人員,佯稱須匯款投資,致告訴人乙○○陷於錯誤而匯款。110年1月23日16:532萬元同上17壬○○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14日,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 何建軍 」、LINE暱稱「冷暖自知」結識告訴人壬○○,佯稱可透過「Blockfolio」之投資APP投資獲利,復佯裝為該投資APP之客服人員,佯稱如欲提領,須支付額外費用等語,致告訴人壬○○陷於錯誤而匯款。110年1月22日①19:48②19:50①5萬元②2萬元同上18子○○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初,以社群軟體IG帳號:mrjianwas,向告訴人子○○推薦外幣投資網站(網址:https://wap.shsajsajscx.com/home/index/index.html),佯稱可投資獲利,致告訴人子○○陷於錯誤而匯款。110年1月23日15:254萬元同上附表三:
編號品項及數量所有人1蘋果手機1支(粉色,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1張)戊○○2蘋果手機1支(金色,IMEI:000000000000000,含SIM卡1張)戊○○3蘋果手機1支(黑色,IMEI:000000000000000)戊○○4中國信託存摺2本(帳號:000000000000號,含提款卡1張)戊○○5國泰世華存摺1本(帳號:000000000000號,含提款卡1張)戊○○6郵政存簿儲金簿2本(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戊○○7彰化銀行提款卡1張(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戊○○8彰化行提款卡1張(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戊○○9郵政儲金金融卡1張(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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