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536號第631號聲請人即被告 唐英智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13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及核閱相關卷證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等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本案係經通緝到案,前有多次通緝紀錄,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經權衡比例原則後,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之程序,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1年1月20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被告雖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被告因另案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上開案件函請借撥執行,並由本院准許後,被告業於111年2月21日移送法務部○○○○○○○執行,有卷內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執行指揮書可稽。準此,被告既因另案送監執行,自入監之日起,即非本院羈押之被告,本件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蔡宗儒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勝彥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