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17號原告 任學武 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耀 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佳芳不得抗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書記官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