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2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241號原告 曾迦淵 被告 陳柏翰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0年度易字第25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司熒
法官田雅心法官許慧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坤冀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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