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小字第2485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鳳小字第248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八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伍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五計算之
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
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
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
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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