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39號原告 詹文祥
詹秋菊 被告 詹文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分別請求被告將苗栗縣○○鎮○○段○○○○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9分之4移轉登記予原告詹文祥,9分之
1移轉登記予原告詹秋菊,依上開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詹文祥、詹秋菊請求之應有部分合併計算即9分之5之交易價額為準。系爭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974,83
3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7,275元×面積2,468㎡×應有部分5/9=9,974,8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據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974,8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8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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