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33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有關農業事務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39號原告 王如芸 原告 王俊傑 原告 曾至堅 原告生活莊園兼代表人 王松銘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 律師被告雲林縣政府代表人 張麗善 訴訟代理人 蔡耿宇
參加人 楊志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有關農業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志明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係基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不服被告以民國106年4月18日府農畜二字第1062507592號函、106年6月12日府農畜二字第1062511531號函核發參加人楊志明農業用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及以106年7月13日府農畜二字第1062514863號函、106年8月4日府農畜二字第1062517846號函核准變更前開2函之核准同意項目,提起訴願,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決定駁回,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故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參加人楊志明之權利將有受損害之虞,爰依職權裁定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莊金昌
法官楊嵎琇法官陳文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昱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