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28號原告 熊伯卿 被告 余志明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提出屏東縣○○鄉○○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歷年異動索引。
(二)請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書記官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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