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附民緝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附民緝字第一九號
原告乙○○○出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月嬌 訴訟代理人 鄭雪麟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八十八年度自緝字第四九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
事實
甲、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九條第二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管轄錯誤,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應諭知管轄錯誤。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九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刑事第三庭
法官劉台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汝琪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