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六八號
原告甲○○被告丙○○○
乙○○右被告丙○○○因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四九號偽造文書等案件、被告乙○○因九十年度簡字第二三四四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廖紋妤法官李家慧
法官陳容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妙穗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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