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貪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三О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送達代收人何選任辯護人顏文正右列被告因貪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蔡守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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