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82號上訴人京記建設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 方俊雄 法定代理人被上訴人 張秋香 被上訴人 陳珮瑜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52,971元【計算式:(1)36.23(宜蘭縣○○鄉○○○段○○○○○○號土地面積)×14,100(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510,843元。(2)10.08(宜蘭縣○○鄉○○○段○○○○○○號土地面積)×14,100(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42,128元。(3)以上共計510,843元+142,128元=652,9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書記官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