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542號原告 馮同璋 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 律師被告 沈俊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易字第738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秀枝
法官錢衍蓁法官謝當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如君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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