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44號原告 楊蹜歡
李俊賢 李俊昌 李盈怡 被告 林祚倉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3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林祚倉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34號),經原告楊蹜歡、李俊賢、李俊昌、李盈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耀興
法官陳嘉瑜法官呂俐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宇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