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9號聲請人 陳曜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月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8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永祥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書記官曾家祥┌─────────────────────────────────────────────────┐│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青山食堂 林澳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104年7月31日│16,086元│ZE0000000│││││份有限公司竹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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