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號聲請人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代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8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永祥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書記官曾家祥┌─────────────────────────────────────────────────┐│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張美足南投縣草屯鎮農會信│105年8月10日│48,200元│FA0000000│││││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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