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2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2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20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魯小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零陸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魯小薇於民國92年3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
同)5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3月27日起至民國94年3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6月27日止累計149,493元未給付,其中49,500元為本金;99,99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魯小薇於民國92年5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元,
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5月19日起至民國94年5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6月27日止累計181,237元未給付,其中60,334元為本金;120,90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㈢債務人魯小薇於民國92年1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
,約定分3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6月27日止累計397,315元未給付,(其中106,070元為本金,291,24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違約金。
㈣債務人魯小薇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年6月27日止累計412,560元未給付,其中113,406元為消費款;299,154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720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魯小薇│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25%│││49,500元││6月28日起││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魯小薇│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25%│││60,334元││6月28日起││計算之利息│├──┼─────┼─────┼──────┼──────┼───────┤│004│新臺幣│魯小薇│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113,406元││6月28日起││算之利息│└──┴─────┴─────┴──────┴──────┴───────┘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3│新臺幣│魯小薇│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06,070元││6月28日起││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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