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52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52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5273號債權人台灣大來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群凱 債務人 邱慶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叁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邱慶華於民國82年12月1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4527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邱慶華364│自民國087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八│││181365│0000000000│12月22日│││││元│9│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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