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97 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9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03 年 0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3號
168號189號197號201號216號255號297號301號333號371號388號103年度易字第107號
207號208號257號258號292號293號294號361號426號506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謝遠中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謝遠中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涂光慧法 官 吳芙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芳媞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