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2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張嘉珊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志璋
白杰森 (原名 宋承樺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貳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