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會議無效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82號原告 許健達 被告台北新都會第3期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方佑傑 訴訟代理人 吳明輝
陸逸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會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
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年2月17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書記官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