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152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於民國八十一年三月十七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本人向第三人 楊林美英 借款之擔保,而設定債權總額新臺幣(下同)九十萬元之抵押權予第三人楊林美英,存續期間自八十一年三月十七日至八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止,債務清償日期為八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並經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乙○○於八十一年三月十七日以第三人 翁秀蘭 為連帶保證人向第三人楊林美英借款九十萬元後,即避不見面,第三人翁秀蘭乃代位清償相對人乙○○積欠第三人楊林美英之借款九十萬元,第三人 楊林秀英 並於八十八年七月十六日將上開對相對人乙○○之抵押權讓與第三人翁秀蘭所指定之聲請人甲○○○○○○,並經辦畢抵押權讓與登記在案。詎聲請人甲○○○○○○於九十七年二月十五日以新竹英明街郵局第一八九號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乙○○清償上開借款,惟相對人迄今仍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收據、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清償證明書、存證信函暨回執、土地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所陳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得於函到五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九十七年四月十四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系爭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
書記官林淑瑜┌─────────────────────────────────────────────────────────────┐│附表:97年度拍字第152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新竹│關西│ 老焿寮 ││162│田│││1113.00│24/192││├──┼───┼────┼────┼────┼───────┼─┼──┼──┼──────┼─────────┼──────┤│002│新竹│關西│老焿寮││162-1│田│││2599.00│24/192││├──┼───┼────┼────┼────┼───────┼─┼──┼──┼──────┼─────────┼──────┤│003│新竹│關西│老焿寮││162-2│田│││679.00│24/192││├──┼───┼────┼────┼────┼───────┼─┼──┼──┼──────┼─────────┼──────┤│004│新竹│關西│老焿寮││162-3│道│││504.00│24/192││├──┼───┼────┼────┼────┼───────┼─┼──┼──┼──────┼─────────┼──────┤│005│新竹│關西│老焿寮││162-4│道│││293.00│24/192││├──┼───┼────┼────┼────┼───────┼─┼──┼──┼──────┼─────────┼──────┤│006│新竹│關西│老焿寮││295│田│││2260.00│2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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