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字第212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交簡字第21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交簡字第212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温奇本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77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温奇本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温奇本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被告甫於民國一○七年二月間,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於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以一○七年度交簡字第一三三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不構成累犯),有上開刑事簡易判決附卷可按,竟仍不知改過,再犯本案,顯見被告對於酒後駕車對公眾往來安全之潛在危險,及可能因此對於其他用路人肇生之損害仍未知所警惕,更無視不得酒後駕車之法令規範,且被告係駕駛於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其潛在性危害亦較諸行駛於一般道路尤甚,行為實有不當,兼衡被告於警詢中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查獲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零點二七毫克、犯後坦承犯行,表示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冠廷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7778號被告 温奇本男 5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温奇本明知飲用酒類後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詎自民國107年4月15日16時許起至同日16時35分許止,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之住處內飲用酒類,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程度,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自上址住處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欲前往其姐住處。嗣於同日17時15分許,行經國道1號北向324.1公里至324公里處為警攔檢,並於同日17時44分許測得温奇本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7毫克。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温奇本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復有被告酒精測定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檢察官蔡佳蒨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書記官楊娟娟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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