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交簡字第21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交簡字第210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營偵字第8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1列「草店里」更正為「馬稠後里」,其餘均引用之(如附件)。
二、被告李哲於查獲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9毫克,已逾標準值0.25毫克。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罪。
三、刑罰應本於應報與預防之功能及目的,以及秉持刑法寬嚴並進的刑事政策為思量,求其輕重得宜,罰當其罪。本院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民國107年3月17日晚上7時許起至10時許止,在臺南市○○區○○○里○○00○0號住處飲用蔘龍藥酒,未待體內酒精成分完全退卻,即在翌日(18日)上午7時50分許駕駛重型機車外出,於上午8時20分許行經臺南市○○區○○路與裕農路口時,因不勝酒力而不慎與 潘客章 所駕駛之自小貨車發生碰撞,被告因此受傷送醫,經員警據報前往處理,於上午9時19分在柳營奇美醫院酒測而為警查獲之動機、目的、手段;又被告飲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9毫克,而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行為具有高度潛在危險性,極可能因此造成他人或渠等家庭健全性受到嚴重影響,且終身無法獲得修復之巨大損害,被告至發生車禍為止,酒後駕駛重型機車於臺南市區○○○○○道路上,其犯罪足生相當之危險;再被告行為時已79歲,自稱國小畢業,目前務農之教育程度及社會經驗,應當知悉現今社會整體對酒後駕車行為之防衛態度日漸提高,政府已廣加宣傳禁止酒駕行為並加重刑罰下,仍存僥倖心理,違犯刑律;惟念被告於犯後已陳明所犯細節並願受刑律制裁之良好犯後態度,並審酌被告自述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四、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考量被告酒駕犯行乃因隔夜酒之酒精濃度仍未消退,但被告已高齡79歲,其代謝能力較差,且酒測值尚可,其因一時失慮致犯本罪,經此科刑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營偵字第803號
被告 李哲男 7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哲於民國107年3月17日19時許,在其臺南市○○區○○里○○00○0號住處飲用藥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於翌(18)日上午7時50分許,自上址騎乘車號000-000號機車外出。迄於是日上午8時20分許,李哲騎乘該機車行經臺南市○○區○○路與裕農路口時,不慎與潘客章所駕駛之車號00-0000號自小貨車發生碰撞,經警據報前往處理,並於同日上午9時19分許,在柳營奇美醫院對李哲測得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9毫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哲供承不諱,核與證人潘客章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被告酒精濃度測定紀錄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各1份,及照片19張附卷可資佐證,是被告罪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檢察官林朝文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書記官李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