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68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徐正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正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正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共6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於民國110年6月24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85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思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