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68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徐正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正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正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共6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於民國110年6月24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85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思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