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4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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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419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詠淞具保人曾魯月枝上列具保人因被告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8年度執聲沒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魯月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詠淞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具保人曾魯月枝提出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曾詠淞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命具保1萬元,經具保人曾魯月枝繳納1萬元後,將被告釋放,該案嗣經本院以108年度交簡字第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案經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執行等情,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影本、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
(二)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等情,此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之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影本、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民國108年3月5日屏檢文福108執1814字第0000000000號通知函暨送達證書影本、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7月23日雄檢 欽崇 108執助514字第1080051204號函暨所附拘票影本與報告書影本、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8年
7月30日屏檢文福108執1814字第1089029705號通知函暨送達證書影本、被告與具保人戶籍資料(現戶部分)影本各1份附卷可稽;又被告及具保人現均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且被告業因本案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以108年度屏檢文執福緝字第1065號發布通緝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附卷可參,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永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書記官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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