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字第19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交簡字第19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交簡字第195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明順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速偵字第15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明順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認定被告吳明順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證據欄增列「查獲照片4張」為證據外,餘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㈡被告前於民國108年間,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
,經本院以108年度交簡字第2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8年5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是被告於前開徒刑之執行完畢後,於5年內之108年8月6日,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與前述構成累犯之案件均屬同類型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公共危險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
775號解釋意旨,本院裁量後認本件尚無因現行累犯規定不分情節、一律加重而造成行為人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故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6毫克,超
過法定數值之情形下,仍貿然駕車上路,對於道路交通安全所生危害非輕,所為實非可取;且其除前開累犯部分外(前揭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另於105年間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交簡字第22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等情,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再為本件相同罪名之犯行,顯見其不思悔悟;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幸未肇事之危害程度、教育程度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李仲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簡易庭法官潘正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書記官林祥玉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1554號被告吳明順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明順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8年度交簡字第2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甫於民國108年5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未知悛悔,於108年8月6日21時許起,在屏東縣佳冬鄉石光見某處魚塭,飲用高粱酒1杯後,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21時30分許,自上開處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屬於動力交通工具之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21時36分許,行經屏東縣新埤鄉台一線與中正路口時,因闖紅燈為執勤員警攔查,經警方發現吳明順身有酒味,並於同日21時52分許,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6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明順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均坦承不諱,又被告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經警攔查並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含量達每公升0.36毫克乙節,此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當事人酒精測定記錄表、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職務報告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可參,被告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審酌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檢察官李仲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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