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10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1045號

原告 傅瑞瑾

訴訟代理人 郭文彥

被告 莊亞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南投縣仁愛鄉,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條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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