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字第30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士簡字第30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王湘妤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52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湘妤犯違法由收費設備得利未遂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39條之1第3項及第2項、第2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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