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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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39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蔡和龍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和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和龍因詐欺、侵占(聲請書漏載)、偽造文書(聲請書漏載)等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聲請書漏載)及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及定應執行刑,合計刑期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606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39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劉凱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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