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95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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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576號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務人 廖志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零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廖志祥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借款新臺幣(以下同)2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92,067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1、約定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湯政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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