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5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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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545號原告 蔣煜俐 被告 柳念妤 (原名: 柳宜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5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曾思薇法官黃郁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書記官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