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43號聲請人 張秀妹 代理人 黃暘勛 律師( 法扶 )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歐恩廷 相對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安孚達相對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相對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成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易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書記官李彥勲附表: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10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連同聲請人即債務人,合計10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10人×10份×51元-已繳交聲請費1,000元=4,100元)。
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故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其如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並提出證據證明之(應併說明欠債原因)。
三、據聲請人陳報每月收入低於法定基本工資,請說明其原因,並陳報薪資單、收據或在職證明等相關資料以茲佐證。
四、以聲請人陳報之每月收入及財產狀況,是否符合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標準?若符合,有無申請?若有申請,請陳報相關資料;若未申請,原因為何?若不符合,原因為何?
五、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於最近5年內(即112年7月24日回溯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10年7月24日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如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
七、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八、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且其上如有「有效人壽保險契約」,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一併陳報本院。
九、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據實向法院陳報。
十、聲請人有無接受他人扶養(如子女、兄弟姐妹),若有,則請說明每月接受扶養金額為何、扶養人與聲請人之關係,並陳報其戶籍謄本之影本以得知其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關係。
十一、聲請人有無扶養他人(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若有,請提出聲請人、受扶養人之戶籍謄本之影本、受扶養人之最近2年所得稅申報資料,並自上開資料中能得知其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關係、有無受扶養之必要(無謀生能力),及上開人等近兩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十二、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