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56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俊男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百年度偵字第五七號)及移請併案審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年度偵字第二七三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俊男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及移請併案審理,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及移請併案審理之部分均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黃永定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書記官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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