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基簡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基簡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原告蘇旻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徐健智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徐健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徐健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陸佰貳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陸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敘明本件請求權基礎及事實理由,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書記官王毓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