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173號聲請人 范珍華 上列聲請人范珍華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范珍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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