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34號原告和成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德盛 訴訟代理人 劉順寬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鴻廷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金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原告就本件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乃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而得受之利益,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系爭本票金額即新台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七日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將裁定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