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29號原告艾迪爾賜文化創意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即點子 王國
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欣欣 訴訟代理人 林世民 律師
呂宗燁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縣政府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9萬25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6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裁定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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