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21號原告 鄭安恭 兼法定代理人 陳美麗 原告陳美麗
鄭玉英 鄭良林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秀傳醫療財團法人彰濱秀傳紀念醫院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4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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