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1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1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審易字第14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63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93年10月15日釋放出所,由本署檢察官於93年10月18日以93年度毒偵緝字第3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94年間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4年度易字第874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95年5月25日執行完畢。詎仍未戒除毒癮,在前案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之5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7年3月13日下午2時10分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嗣於97年3月22日為警調查甲○○另涉竊盜案件時,徵得甲○○同意採尿送驗,始知上情。因認被告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罪嫌,惟查,被告業於97年12月25日在臺灣臺灣監獄東成分監執行時,因上消化道出血及肝硬化等疾,經送 馬偕 紀念醫師後宣告死亡,此有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函、馬偕紀念醫院死亡證明書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刑事庭法官鍾雅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郁馨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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