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495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 許茂秋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已死亡,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許茂秋(原名: 黃許茂秋 )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其繼承系統表。
三、請提出許茂秋(原名:黃許茂秋)之繼承人有無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文件,以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書記官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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