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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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37號原告內新都市更新會法定代理人 曾俊雄 被告 陳張夜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經查,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債務事件,經原告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由本院核發100年度司促字第7988號支付命令,嗣被告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迭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37號繫屬在案。因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足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起訴不合程式,自非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國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書記官洪瑞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