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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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9號原告 楊淑蘭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張佩智 訴訟代理人 謝麗莉 複代理人 王銘顯
林進成 被告 洪敏洲
畢勝能 李碧桃 沈百奎 上一人 陳奕陵 訴訟代理人 常文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六月九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第二頁第二十三行關於「 洪百奎 」、第五頁第二十行關於「方割」、第五頁第二十八行關於「分案」之記載,應依序更正為「沈百奎」、「分割」、「方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鑫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書記官林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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