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1年度上易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1年上易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三二號
上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武順右上訴人因恐嚇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五一六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業經本院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林慶煙法官張健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鄧瑞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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