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抗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抗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42號抗告人 蔡啟平 相對人 林來環
邱鏡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12月29日本院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04年度司拍字第497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經設定登記後,債權人因債務屆期未受清償,依民法第873條第1項之規定,即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如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時,亦應由有爭執之人提起訴訟,以求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有爭執,並據為廢棄拍賣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51年臺抗字第269號判例意旨參照)。
是以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為裁定之法院僅就抵押權人所提出之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及借據為形式上之審查,無從審酌屬於實體上法律關係之事由;而抗告法院就拍賣抵押物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之抗告事件,亦應僅為形式審查,不得審酌抗告人所爭執之實體事項。
二、本件相對人主張:抗告人與 蔡青蔡周全 於民國104年3月26日,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債務人即抗告人對相對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5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詎屆期即104年6月22日,相對人仍有750萬元未獲清償,爰依民法第873條規定,聲請拍賣抵押物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債權證明借據1紙為證。
三、抗告意旨略以:本債務已陸續清償,並非如相對人所聲請之拍賣抵押物之債權總金額2,500萬元,為此,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四、經查:本件相對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中市豐原地政事務所他項權利證明書2份、土地登記申請書、本票等影本為證,核屬相符,原審據以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於法並無不合。至抗告人主張該債務嗣後有陸續清償,非相對人所指稱拍賣抵押物之金額2,500萬元借貸云云,惟此乃實體法律關係之爭執,依前開說明,應由抗告人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非本件非訟事件程序所得加以審究。茲原裁定法院依相對人所提出之上開資料為形式審查,准許相對人為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當,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按非訟事件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爰依法確定本件抗告程序費用額為1,000元,由抗告人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曹宗鼎
法官黃建都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書記官江婉君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所有││├───┬────┬───┬───┬──────┤├─────┤│││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權人│├─┼───┼────┼───┼───┼──────┼─┼─────┼───┼───┤│1│臺中○○○區○○○段││264-4│建│553│全部│蔡青│├─┼───┼────┼───┼───┼──────┼─┼─────┼───┼───┤│2│臺中○○○區○○○段││454│建│452│全部│蔡青│├─┴───┴────┴───┴───┴──────┴─┴─────┴───┴───┤│林來環、邱鏡霖債權比例各1/2。│└─────────────────────────────────────────┘┌─┬──┬───────┬────────┬──────────────┬────┐│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臺中市太平區忠│鋼造廠房一層│196.48││全部││││平段264-4地號││││(蔡青)│││479├───────┤│││││││臺中市太平區永││││││││平路二段428號│││││├─┼──┼───────┼────────┼────────┼─────┼────┤│2││臺中市太平區忠│鋼造廠房一層│149.48││全部││││平段264-4地號││││( 蔡周金 )│││480├───────┤│││││││臺中市太平區永││││││││平路二段422號│││││├─┼──┼───────┼────────┼────────┼─────┼────┤│3││臺中市○○區○○○○道、倉庫、餐│總面積:451.82│陽台:6.72│全部││││平段454地號│廳、廠房│一層:281.52││(蔡青)│││591├───────┤│二層:114.00││││││臺中市太平區永││騎樓:42.00││││││平路二段436號││突出物:14.30│││││││││││├─┴──┴───────┴────────┴────────┴─────┴────┤│林來環、邱鏡霖債權比例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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