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家催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司家催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家催字第4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即被繼承人許 薛石韮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代理人 黃國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許薛石韮 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被繼承人許薛石韮(女,民國前00年0月0日出生,死亡時籍設金門縣金城鎮南門里九鄰九戶,民國56年1月18日死亡)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許薛石韮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壹年壹個月內,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許薛石韮之遺產管理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許薛石韮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許薛石韮(女,民國前00年0月0日出生,死亡時籍設金門縣金城鎮南門里九鄰九戶),民國56年1月18日死亡,聲請人經本院105年度司繼字第2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為此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聲請准予對其債權人、受遺贈人指定期限為報明債權、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公示催告。
三、經核,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5年度司繼字第2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許薛石韮之遺產管理人,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民事裁定影本為據,是聲請人請求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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