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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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44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
樓之1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