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3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葉瑞金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提出曾與最大債權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協商不成立之證明文件(例如協商不成立通知書、拒絕協商之退件函)。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繳納聲請費用,且未提出上列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官李麗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書記官滕一珍